同济科创(山东)有限公司: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25]16第091号至09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青住金催字〔2026〕第152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