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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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做好我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岛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青岛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本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件2);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受理
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异地公积金中心收到青岛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职工信息。审核通过的,异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件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青岛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青岛公积金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青岛公积金中心,由青岛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青岛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青岛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通过电话、短信或柜面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青岛公积金中心向异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异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青岛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青岛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青岛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业务;
(4)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本市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通过的,青岛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中心,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青岛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如有一方未接入平台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流程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