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租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4年11月13日起,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优化措施包括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增加提取频次、优化额度核定模式及提取机制、增加“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简易备案模式等,旨在进一步加大职工租房支持力度,助力缴存职工租房安居。本次政策优化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主要规定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1.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
(二)租房提取情形
政策实施后,共有四类租房提取情形,具体提取情形、提取材料及提取额度如下。
1.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单身职工零材料每人每年最高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零材料夫妻双方合计每年最高提取36000元。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及新市民、青年人可全额提取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新市民是指外地户籍或取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取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
2.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已登记备案),提供租赁备案凭证及发票,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每年最高提取36000元,多子女家庭不设提取限额。
3.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4.租赁的住房属于住房租赁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租赁企业备案加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后,履行全流程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房源、租赁合同等支付租金的必要信息,承租职工可按实际房租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履行简易备案手续的,即备案登记企业信息,承租职工可按租住商品住房(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的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租房提取频次
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包含租房定额提取及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全额提取,按自然年度计算提取额度,一个自然年度内,租房提取次数不受限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度最高提取限额,当年未提额度不再累加至下一年度。
其他租房提取情形的,职工可按月提取,每次提取1个月的租金,也可一次性提取多个月(最多12个月)的租金,在已提取的租赁期间结束后,可以再次申请租房提取。
三、租房提取办理渠道
职工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提取手续,也可到各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申请办理。
四、其他事项
政策调整后,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提取额度提高并按自然年度计算,且当年未提额度不再累加至下一年度。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及时办理本年度租房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