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7月10日出台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一、缴存标准

(一)缴存基数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上限为本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32310.25限为本市2023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22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201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均在5%-12%之间,由各缴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877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1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101元。

二、办理时间及渠道

各单位在完成2024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缴交2024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启用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注意事项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单位职工执行,上限为7754元,下限202元。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等渠道调整月缴存额。月缴存金额低于下限的,系统于7月10日自动调整为最低月缴存额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