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购买我市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延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字〔2023〕55号)废止,其他未作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