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阶段性放宽上述政策的提取范围,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放宽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docx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