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31015.25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21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9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023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722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105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95元。
四、其他事项
(一)2023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各单位在完成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2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工作参照在职职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