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22-0430002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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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处、室: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日公布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项)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各管理处。
(三)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4个月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各管理处。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