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字〔2023〕90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处、室:

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期限变更受理标准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新建住房30年,再交易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二、贷款期限变更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5以下(含5年)利率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以上利率执行。

三、有关预抵押转正式抵押业务问题

对具备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条件的,各管理处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正式抵押,应要求并协助抵押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办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预抵押风险。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