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字〔2023〕89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处、室:

为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的业务标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受理标准

(一)借款主体变更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1.借款人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需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抵押物承受人应为承接还款义务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

2.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抵押物承受人应为承接还款义务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

3.借款人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4.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贷款期间,因离婚、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产权共有人,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由借款人、原产权共有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共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于因死亡或法院强制执行的,原产权共有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借款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针对不同情形,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主体变更

1.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

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二)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1.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公证书。

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抵押物产权共有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4.共有产权住房回购产权的,应提供回购协议、收款收据和不动产权证。

三、注意事项

)对于需要变更借款主体抵押物产权共有人的,各管理处应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原则上应理由充分、合理,优先要求结清贷款,确实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再予以办理变更业务。

(二)变更涉及组合贷款的,须先征得组合贷款银行同意再行办理。

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离异、继承案,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请人提供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须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须明确债务归属,且房屋信息应与抵押借款合同信息一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准的指导意见》(青住金规〔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docx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