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首付款比例方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可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同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