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知识系列问答(十)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我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退役军人应当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

 

(三)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怎么办理?

答:1.由单位缴存的,由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2.由个人缴存的,由退役军人提交《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辖区管理处申请办理。

 

(四)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缴时间不得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缴费标准如下: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2.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役军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我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由个人或单位在退役一年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正常缴存。